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06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上蔡县**里镇**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 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罗某某伙同袁某甲、嵇某某(二人已判刑)组织胡某某、苑某某、谢某某、孟某、李某、余某某、潘某某、唐某某等人(均已判刑)成立卖淫团伙,合资租用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村的豪雅住宿、盛大住宿、阳光住宿客房作为卖淫窝点,纠集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罗某某、袁某甲、嵇某某负责招募、管理卖淫女、招揽嫖客、安排卖淫女性交易等事务,并招募潘某某在卖淫窝点附近看风。胡某某负责印刷、派发招嫖卡片派发,介绍嫖客,安排卖淫女卖淫。孟某负责联系嫖客并带嫖客到袁某甲所租的房间,让嫖客选卖淫女进行性交易。李某、唐某某负责在出租房附近带嫖客到出租房,让袁某甲等人接应。苑某某、余某某负责驾驶车辆接送嫖客、卖淫女到指定的出租房进行性交易,谢某某负责在附近看风。
2018年3月23日晚,上述犯罪团伙承租本市清溪镇三中村老中坑豪雅住宿101、102、103、104、105、301、302号房作为卖淫窝点,安排蕉某某(17岁)、(17岁)、汪某(16岁)、廖某某(17岁)、李某甲(14岁)、黄某某(已怀孕)、金某、袁某某、苏某某、地惹木某某、王某、马某等12名卖淫女(均另案处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当天23时许,公安机关在豪雅住宿当场抓获上述12名卖淫女及陈某某、郑某、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5名嫖客。并在现场附近将袁某甲、胡某某、苑某某、谢某某、孟某、李某抓获。后又将唐某某、余某某抓获。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罗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蕉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法,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广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十五卷、检察卷一卷及证据目录一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