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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华华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1〕999号 

  被告人华华,男,199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1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高新区********号,居无定所2015年4月14日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院批准逮捕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华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罗华华来到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楼,使用一把螺丝刀撬开被害人朱某某家木门上的锁搭子,进入房内,盗得魅族6手机一部,小米模型手机一部,200元人民币,一元美金两张等。而后以100元的价格将魅族6手机卖给收赃人胡某某。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魅族6手机市场价为人民币195元。

2020年12月2日14时许,被告人罗华华在南昌市新建区友谊路附近的北郊菜市场附近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价格认定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华华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

6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华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华华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多次盗窃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义树

(院印)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华华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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