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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盗窃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罗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9********,汉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7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7月1日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9时许,被告人罗某窜至毕节市七星关区德溪街道办事处碧玉村拓海山语城工地民工宿舍,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工地宿舍的多个房间内,盗取了一部银色ViVO牌Y66手机、一部红色ViVO牌Z1手机和一台白色苹果mini2平板电脑及200元现金。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银色ViVO牌Y66手机价值人民币386元、红色ViVO牌Z1手机价值人民币783元、白色苹果mini2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平板电脑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秦某某、田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逸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赃物已返还。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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