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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盗窃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罗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某某**大道**段**号**栋**单元**号。2012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吴兰,四川律恪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至本市武某某**街**号附**号“**椒麻鸡”店铺,趁前台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夏某某放在前台桌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800元的iPhoneX手机盗走。

2020年4月22日12时许,罗某至本市武某某**街**号附**号“**滴答”店铺,趁前台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廖某某放在店内工作台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867元的三星牌手机盗走;随后罗某行至本市武某某**路**号附**号“**堂”,采取同样方式趁前台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邓某某放在店内茶几上的一部VIVO牌X9手机盗走。

上述三部手机均被罗某销赃并将赃款挥霍耗用。2020年5月7日,罗某在本市武某某永盛北街38号加油站附近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罗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谷祥

   检察官助理:石溪

2020910

附:

1.被告人罗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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