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174号
被告人罗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83********,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6月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与原判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吸毒于2018年6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同年7月9日被该局变更为决定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罗某至本区**街道**桥头**号,入户窃得被害人马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 7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马某某陈述;
4.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一虎
2020年12月30日
附:被告人罗某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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