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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509号 

被告人罗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江油市******号。因吸毒,于1996年被绵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1月、2014年3月、2016年7月、2016年12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有期徒刑6个月、拘役4个月、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7年3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在江油市中坝街道诗仙路东段火炮街,窃取刘某某放置于外套衣兜内的华为牌手机一部,后罗某将所盗手机销赃,赃款被其耗用。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713元。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德方

              检察官助理:范  磊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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