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公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罗某,绰号“小黑”,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绰号“小林”,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4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王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今,钱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罗某、王某两人组织多名卖淫女子,在泸州市江阳区多家酒店内从事卖淫违法活动。2019年5月24日,罗某、王某两人组织李某某、叶某某、陈某某、席某某等四名卖淫女子在江阳区世纪城原宿酒店内实施卖淫违法活动,并于2019年5月25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告人罗某、王某两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罗某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王某两人组织妇女卖淫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罗某、王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地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沁潇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王某现被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