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罗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2011年、2013先后犯盗窃罪分别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一年六个月。2019年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同年12月刑满释放,属一般累犯。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0时许,罗某溜门进入镇雄县**街道办**社区**组常某某家卧室盗窃时被常某某抓获报警。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两次盗窃前科且属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认罪认罚(坦白),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10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旭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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