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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罗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7********,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武汉市黄陂区**镇**村**号。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意欲行窃,于2020年6月24日凌晨3时许在本市江汉区马场角50号妇幼保健院附近,趁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哈弗116轿车(车牌鄂A*****)车门未锁之机,采取拉门的方式进入车内盗走信封包装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罗某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微信账单、转账记录、监控视频、指认照片等视听资料;5.辨认笔录;6.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过刑,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祥胜

检察官助理:彭奔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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