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021993********,汉族,文盲,个体经营,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6日6时18分许,被告人罗某至本市**镇**路**号后门外,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打开被害人孙某甲停放于该处的浙BW****红色大众朗逸牌轿车车门及后备箱,窃得人民币100余元;
2、同年10月24日5时55分许,被告人罗某至本市兰江街道舜水南路金樽楼东面停车场内,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毛某某停放于该处的浙B3****黑色大众途观牌越野车,窃得总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3张和总价值人民币2100元的软中华香烟3条。
同年11月11日,被告人罗某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已退赔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抓获经过、领条、谅解书、卡内交易明细查询、发还清单、卷烟价格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人口信息;
2.证人孙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抓获视频、搜查视频。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宗 华
检察官助理:赵喜林
附:
1.被告人罗某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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