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90********,壮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住忻城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20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同年10月10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忻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忻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忻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到忻城县**镇**路**号门口,用事先准备好的万能钥匙打开摩托车电门,盗走石某某一辆红色**牌三轮摩托车。当日7时许,罗某某联系罗某某后以2800元将盗窃得来的三轮摩托车卖给罗某某。经忻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三轮摩托车价值为:1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芋麟
检察官助理:罗仕昱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忻城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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