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9〕38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86********,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现住乐山市市中区**镇**村,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9月9日被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3日、2019年5月4日、2019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初,被告人罗某某联系到成都市**甲纸业有限公司(下称**甲纸业)的巫某某(另案处理),称能帮**甲纸业处理造纸废渣,经**甲纸业总经理曾某甲同意后,**甲纸业与罗某某达成协议,以每吨150元的价格将造纸废渣承包给罗某某处理,被告人罗某某遂先后组织曾某乙(另案处理)、龚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运输处理造纸废渣,并从曾某乙、周某某、龚某某等人运输造纸废渣的费用中抽头获利。2018年4月,被告人罗某某经巫某某介绍认识了四川省**乙纸业有限公司(下称**乙纸业)的蒋某某,同年8月,经巫某某介绍认识了成都市**丙纸业有限公司(下称**丙纸业)的岳某某,并先后与**甲纸业、**乙纸业达成造纸废渣处理的协议,罗某某、曾某乙、周某某、龚某某等人先后从**甲纸业、**乙纸业运出大量造纸废渣。罗某某、曾某乙、周某某、龚某某等人将造纸废渣运到乐山后,由罗某某联系了乐山市市中区的朱某某(另案处理)、郑某某(已处理)等人,在他们的帮助和指引下将部分造纸废渣秘密倾倒,罗某某自行寻找地点倾倒了大量造纸废渣。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罗某某、曾某乙、周某某、龚某某等人共从三家纸业公司非法运出造纸废渣8910吨,除在成都市金堂县境内非法倾倒约400吨以外,其余全部倾倒在了乐山市市中区境内,罗某某已收取三家纸业公司费用147.62万元。目前,乐山市相关政府部门已清运处置罗某某等人倾倒的造纸废渣2395吨,已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34.98万元。倾倒在乐山市市中区境内的造纸废渣还有6115吨尚未清运处置,清运处置这些被罗某某等人非法倾倒的造纸废渣,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不低于599.96万元。案发后,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在一百万元以上,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占春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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