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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交通肇事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罗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罗某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工业大道由彭山区往眉山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工业大道悦兴镇马堰村7组路段时,与前方由罗某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相撞,致罗某某倒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驾车逃离现场。后黄某某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对倒卧在地的罗某某造成碾压。经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害人罗某某不承担责任。

后经四川旭日司法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系交通事故所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左上肢伤为死后碾压伤。

2020年1月16日,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直属一大队民警在四川省泸定县将被告人罗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和辩解,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希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62894****;

2.卷宗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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