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认罪认罚(普通)
被告人罗关兴,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组**号, 2016年4月29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彝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16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彝良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彝良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关兴、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8日凌晨03时许,被告人罗关兴、王某某与李某某等人在M酒吧喝酒,罗关兴、李某某在去点歌的途中,途径颜某某等人桌子边,颜某某便和其朋友李某某打招呼,罗关兴便以为颜某某欺负李某某,多次邀约颜某某出M酒吧去打架。罗关兴便喊王某某等人出酒吧门口去帮其打架,之后,罗关兴便从酒吧内提了一个啤酒瓶出门去等待颜某某,但被人劝阻及抢走啤酒瓶。后颜某某及其朋友周某某提着酒瓶走出M酒吧后,被人劝开及抢走啤酒瓶,罗关兴看见后便朝颜某某冲过去对颜某某、周某某实施殴打,王某某、胡某某(另处)便上去帮罗关兴的忙对颜某某、周某某实施殴打,期间王某某从M酒吧门口的楼梯捡了一根木棒打了周某某的头部,后被人劝开,双方才离开。被告人罗关兴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李某某、罗某乙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颜某某、周某某陈述;4、被告人罗关兴、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关兴、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关兴、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关兴、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关兴系自首、累犯,王某某系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关兴八至十个月有期徒刑,王某某六至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萍
检察官助理:李章超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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