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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诈骗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3370号 

被告人罗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初中文化,家住耒阳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被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赌博于2019年12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至义乌市**街道**路**号二楼**手机体验店内,谎称要购买手机,但身上没有带钱,需去住处取钱为由,取得被害人祝某某信任,让被害人祝某某开车带其外出取钱,被告人罗某骗得黑色苹果XS max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7200元)后借机逃离现场。现被告人罗某已退赃款人民币7200元,并由义乌市公安局发还被害人祝某某。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罗某在江苏省常州市**区**镇**大道**物流园内被江苏省常州市**区**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视听资料制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铃瑛

检察官助理:陈琳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现监视居住在义乌市**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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