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6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路**段**栋**号,住资阳市雁江区**桥一出租屋。因犯盗窃罪,2017年6月13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5月15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7月11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4月14日晚,被告人罗某某在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二段龙汇超市门口人行道上盗窃被害人李某甲的伊莱克牌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841元。
2. 2020年4月16日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与幸福大道十字路口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乙的欧度牌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为1579元。
3. 2020年4月28日晚,被告人罗某某在资阳市雁江区陈家巷与上西后街的丁字路口汇典生活馆门口外盗窃被害人岳某某的安尔达牌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1587元。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票、收据、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害人岳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资雁价认[2020]77号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7.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在彬
检察官助理:刘雨洁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资阳市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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