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社区**组**号。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该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彭州市阳镇雨润水果市场16号、97号、7号处,乘无人不备之际,将被害人周某某等人放置在该处的水果筐180个、电瓶三轮车三辆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被盗时价值人民币共计:959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罗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罗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坦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提讯证一份

3.量刑建议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