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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抢劫、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36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91********,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人,高中文化,家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易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9年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随身携带棒球棍、军刀、扎带、胶布、玩具枪等作案工具来到长沙市雨花区**镇**村**组,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潜入该组**号被害人易某某家实施盗窃。当日22时许,被害人易某某回到家中发现罗某某在房内,罗某某遂即将易某某控制,采取掐脖子、捆绑手脚、持棒球棍殴打、持刀恐吓、言语威胁等方式,抢得易某某身上现金200元、一条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24元的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和一张长沙银行储蓄卡,并逼迫易某某说出银行储蓄卡密码后于21日03时许逃离现场。

(二)盗窃罪

2019年02月27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再次来到长沙市雨花区**镇**村**组**号易某某家,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房子,盗窃腊肉和米做饭当场吃掉,随后盗窃一盒避孕套和一些糖果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钳子、军刀、棒球棍、扎带等物证;2、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又入户盗窃,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丽梅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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