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1〕Z29号
被告人罗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租住在泸州市龙马潭区**街道**栋**单元**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9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诈骗品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隐瞒自己是进城务工人员身份,在自己已有同居女朋友的情况下,通过租用豪车等方式把自己包装成“富二代”形象,采用网络交友,在和被害人耍男女朋友期间,编造“持枪伤人”、“公司未发工资”、“手下的人收放贷款伤了人”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共计骗取钱财13万余元。所得赃款用于日常开销,已挥霍完毕。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0日,罗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谢某某相识,后双方以耍朋友的名义相处,罗某于同年7月15、16日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度酒店以朋友出事需要钱处理为由,骗取谢某某借款38000元,后经谢某某多次催收,罗某尚有2.85万元未归还并失联,谢某某遂报警。
2、2020年6月初,罗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与被害人严某某相识,后以耍朋友的名义相处,2020年6月罗某以自己欠账要被公安机关处理、自己持枪伤人需要赔钱等为由共计骗取严某某13.6万元,后经严某某多次催收并报警处理,尚欠9.03万元未归还。
3、罗某于2020年2月底通过快手聊天软件与被害人张某某相识后,于同年3月1日双方约至泸州市江阳区水井沟见面,罗某获取张某某信任后,带张某某到水井沟某手机营业厅采用分期付款共计10998元购买了一部苹果11PRO手机。罗某获得手机后在未告知张某某的情况下将手机以8000余元卖出,将赃款占为己有,后经张某某报警催收,罗某尚欠张某某0.7万余元。
4、2020年3月下旬,罗某通过探探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同年4月2日罗某叫李某某帮其贷款购买一部苹果11手机,罗某出首付1200元并承诺贷款成功后贷款费用自己承担为由骗取其信任,将李某某带至泸州市迎晖路天桥下一手机店让李某某贷款购买了一部黑色苹果11手机共计价值5900元。后罗某将手机卖掉,赃款据为己有。同年4月5日左右,罗某借用李某某手机和身份证在手机上办理了“乐花卡”贷款本息共计10203元。另向李某某现金借款2750元。虽经李某某多次催收,罗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尚欠李某某1.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罗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平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现羁押在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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