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一辆鄂L****H的哈弗牌黑色小型客车,从赤壁市**办事处**岭向**镇方向行驶,行至赤壁市税务局红绿灯路段时被赤壁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8.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吸酒精测试报告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血液提取笔录及同步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琼

检察官助理:马微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5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