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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263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江阴市**机械有限公司挖掘机驾驶员,住江阴市**花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罗某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6年3月1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赌博于2017年11月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4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6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因工资问题多次发生口角,2019年10月15日晚,双方商量好在江阴市夏港嘉美之星酒店门口协商工资事宜。被害人刘某甲、周某甲与周某乙等人乘车前往上述地点,其中被害人刘某甲、周某甲下车后与被告人罗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罗某某持水果刀捅向被害人刘某甲胸、腹部,捅向被害人周某甲胸部、背部。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周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何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钥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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