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永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罗某甲、廖某某夫妇因怀疑其儿媳妇赵某某与被告人罗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多次与罗某某发生争执。2006年2月17日晚上,罗某甲、廖某某二人到罗某某家吃饭后,双方发生争执,罗某某使用木棒多次击打罗某某、廖某某二人头部,致二人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罗某某一直外逃,至2019年10月8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棒一根;2.户籍证明、网上追逃文书等书证:3.王某某、罗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死因鉴定;6.现场勘察笔录等;7.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杀害他人,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俊轶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罗富均现羁押于永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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