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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66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31988********,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8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8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被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6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年4月2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5月29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绰号“阿健”的男子(另案处理)经商策后,去到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家具厂对面一厂房宿舍内,趁他人睡觉之机,将被害人张某某一台蓝色VIVO 牌手机(价值人民币637.5元)以及李某某的一台金色苹果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305元)盗走。在离开现场时,二人被张某某等人发现,“阿健”携带上述两台手机逃离现场,罗某某被当场抓获。破案后,赃物未被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丽

检察官助理:黄玉玲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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