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9********,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罗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中旬,被告人罗某某通过网上购买使用的射钉枪、无缝钢管以及枪支配件,在**村委会一家五金店内将购买来的配件焊接改造成一支火药枪(经鉴定,该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2020年9月22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从其家里扣押两支火药枪(其中一支火药枪为其爷爷留下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火药枪一支;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枪支、弹药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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