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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何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82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1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5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3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6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怀集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1994年10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1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02年9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6月4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同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3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白某某金沙街横沙地铁站A出口对出路边,以使用工具开锁的方式,盗得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1辆。

(二)同年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罗某某在本市白某某金沙街横沙地铁站A出口对出人行道,以相同的方式,盗得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1辆。

(三)同年2月3日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罗某某在本市白某某金沙街横沙地铁站A出口附近,以相同的方式,盗得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1辆。

(四)同年2月14日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罗某某在本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3号广东广播电视台门前报刊亭旁,以相同的方式,欲盗窃韩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台铃牌电动车,后因公安人员及时到场而未能得逞。经认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21元。

(五)同年2月21日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罗某某在本市白某某金沙街浔峰岗地铁站B出口对出人行道,以相同的方式,盗得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车1辆。经认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67元。

(六)同年2月29日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白某某金沙街沙贝地铁站A1出口对出人行道,以相同的方式,盗得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1辆。

(七)同年3月1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荔湾区桥中坦尾地铁站I出口单车停放点,以相同的方式,盗得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新飞牌电动车1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电动车、作案工具套筒等;

2.书证:现场照片、监控截图、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黄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何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罗某某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何某某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智添

检察官助理  关燕玲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罗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及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缴获的作案工具,现分别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缴获的赃物新飞牌电动车、台铃牌电动车各1台,已分别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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