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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86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

庆市涪陵区**街道办事处**组**号。因犯盗窃罪,2005年11月2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5年9月10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11月8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8月1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犯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6月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3月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11月8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8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4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

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先后在重庆市涪陵区、重庆市渝北区

盗窃作案四次,将被害人邓某某、刘某某等五人的价值人民币5350元的手机五部盗走,罗某某将其中的四部手机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19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重庆市涪陵区宝龙广场三楼星格林海鲜自助餐厅,趁被害人邓某某、刘某某午休之机,将邓某某放在餐桌上价值人民币700元的华为牌NONA 4e型手机一部、刘某某放在餐桌上价值人民币700元的VIVO牌S1型手机一部盗走,罗某某将二部手机销

赃后获赃款人民币900元。

2.2020年5月13日上午,被告人罗某某在重庆市渝北

区山茶路被害人杜某某经营的雪糕门市部,趁其不备,将杜某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的OPPO牌A7X型手机一部盗走,罗某某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200元。

3.2020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罗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丁香路被害人汤某某经营的盲人按摩店,趁其不备,将汤

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价值人民币2500元的华为牌mate30型手机一部盗走,罗某某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800元。

4.2020年5月25日上午,被告人罗某某在重庆市涪陵

区体育南路况某某经营的美容店,趁其不备,将况某某放在化妆台上的价值人民币950元的华为牌畅想10PIus型手机一部盗走。

2020年5月28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其

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罗某某身上查获华为牌畅想10PIus型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况某某,从罗某某身上查获赃款人民

币1261元并依法扣押。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

书等书证;

2.被害人邓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

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先明

                              检察官助理 梁媛媛

                               2020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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