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罗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1********,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三年零六个月,于2017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晚,被告人罗某到昆明市西山区**小区位于**栋**单元**室,发现被害人何某某家中无人,遂用水管钳将防盗网夹坏,翻窗进入家中,盗窃了一条金项链、一个黄金戒指、一对黄金耳坠、一个黄金生肖吊坠,后以3400元价格销赃。
2O19年8月23日,被告人罗某到昆明市五华区**小区**栋**单元**室,用水管钳将被害人李某某家防盗网夹坏,进入被害人家中,盗窃了一条金项链,一个黄金戒指、一个生肖吊坠及现金人民币850元。后以6100元销赃。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罗某到昆明市昆阳县**小区**幢**单位**室,将被害人朱某某窗户防盗栏橇断,进入被害人朱某某家中,盗走现金若干、一条金项链、一条白金项链、一个翡翠葫芦型吊坠、一个翡翠貔貅型吊坠。
以上物品均未鉴定,未追回,经鉴定,在被害人何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家中提取到的粘取物,与被告人罗某的DNA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等;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实施盗窃,应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罗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程云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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