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罗九华,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3日被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5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九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至25日,被告人罗九华在长沙市雨花区多次实施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7482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罗九华在长沙市雨花区**市场内,将被害人刘某某放置在电动车前收纳箱内一台银白色的VIVO-X9手机(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23元)和一台黑色的OPPO手机(鉴定价值为人民币828元)盗走,随后被告人罗九华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将两台手机销赃;
2、2019年9月25日9时许,被告人罗九华到长沙市雨花区**市场,将被害人潘某某放置在电动车前收纳箱内一台银白色苹果6SP手机(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51元)盗走。
3、被告人罗九华发现第二笔盗窃的手机不值钱,遂到**市场对面的**工地工棚内换好衣服,于当日10时许再次到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电动车前收纳箱里的一台白色苹果X(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780元)盗走,随后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销赃。2019年9月28日,民警将被告人罗九华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罗九华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九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九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罗九华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九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罗九华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平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九华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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