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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地:河南省长葛市*乡*村*组。现住址:长葛市*路*楼*楼*室。2009年2月19日犯盗窃罪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5月22日犯盗窃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4月27日犯盗窃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长葛市*路*店门口电梯口处,趁被害人李*不备,盗窃被害人李*左上衣口袋内随身携带的一款红色O**手机,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红色O*手机价值1600元。

2020 年4月11日被告人罗某某和被害人李*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雷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长葛市*路 *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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