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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9〕36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2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月1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6日、2019年4月30日、2019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西**制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卢某某(已判刑)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向社会筹集资金,同时弥补广西**制药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缺口,广西**制药有限公司同意并安排罗某某在乐山市市中区成立广西**制药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并由卢某某担任该公司负责人。广西**制药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0 日分别任命罗某某为公司市场部副总监,分管四川各分公司,兼任德阳分公司总经理;任命章某某为乐山分公司总经理,主持乐山分公司全面工作。

广西**制药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成立后,章某某招聘张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潘某某、费某某等人为公司员工,以广西**制药有限公司需要资金用于经营蛇毒项目、药厂厂房建设、购置机械设备和原材料等为由,进行宣传、招揽客户等,并采取组织中老年人参加聚餐、以现场抽奖返现金、投资本金优惠返现、投资月息2%等形式为广西**制药有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为了让集资参与人相信项目的真实性,广西**制药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组织了一批客户前往广西**制药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参观交流,甚至组织投资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客户前往广西**制药有限公司参观考察,并与公司董事长卢某某见面交流。2014年11月,广西**制药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还组织投资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客户免费前往海南旅游。通过以上活动,集资参与人对蛇毒项目深信不疑,相继与广西**制药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签订了借款合作协议,借款期限均为半年,按月支付2 %利息。2014年1月20日,乐山市市中区公安分局对广西**制药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一案受案并进行调查,2014年2月28日,广西**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某(成都锦江区公安分局抓获 )作为公司代表受卢某某指派前往乐山协助调查,承诺于2014年5月30日前由广西**制药有限总公司偿还乐山分公司在乐山地区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的78.6万元资金,并承诺今后不在乐山从事非法吸纳民间资金的活动。由于广西**制药有限公司根本无偿还能力,只能通过继续吸收资金来维持资金链不断裂,广西**制药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继续在乐山地区以之前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并在之后的融资业务中要求集资参与人全部以现金交易的方式以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2016年3月24日,乐山正源会计师事务所以乐正会专项(2016)第7号出具《广西**制药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专项清理报告》。该报告结论为:截止2015年9月,广西**制药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总共在乐山市范围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达1712.2万元, 涉及集资参与人83人;目前尚有652万元未退还,涉及人数达 55人;共计支付集资参与人利息137. 38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勤琴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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