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罗某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邵阳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县小溪市乡梅州村**组**号。2018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7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罗某龙伙同莫某某(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徐某某(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从湘潭县搭乘中巴车到湘乡市汽车站,被告人罗某龙提议去偷摩托车卖掉,莫某某和徐某某表示同意。三人步行至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铝南社区的“兴泰食品有限公司”的集中停放摩托车的门面,被告人罗某龙安排莫某某、徐某某负责在外放风,被告人罗某龙使用随身携带的十字起子将被害人马某某的新大洲本田牌女式摩托车的前盖打开,以拆线搭火的形式盗得该摩托车后,被告人罗某龙驾驶该被盗的摩托车搭乘莫某某和徐某某沿320国道逃回邵阳市邵阳县。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罗某龙在邵阳县**队旁的租住屋内被抓获。被盗摩托车在罗某龙租住屋旁的弄子里被缴获。经湘乡市物证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1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资料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马某某陈述;3、被告人罗某龙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罗某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罗某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志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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