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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七十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罗七十,曾用名彭关银,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组。2012年曾因殴打他人被水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故意伤害罪,2019年9 月17日至2019年9月27日被水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28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七十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罗七十驾驶车牌号贵G-**890的大货车从水城县**镇**煤矿拉煤经212省道至水城县**镇**居委会**交管站门前,看见自己之前驾驶过的贵A-**333货车停在路对面,便下车走过去看。罗七十在贵A-**333货车旁人行道上遇见其舅子何某某,二人因之前的购车纠纷吵了几句。罗七十一时气愤回到自己驾驶的贵G-**890大货车驾驶室内,拿了一根钢管,用钢管打了何某某身体几钢管。何某某被打后拉住钢管另一端,与罗七十相互拉扯,罗七十便又在车路上捡起修车师傅使用的撬胎棍打了何某某手臂一棍。罗七十还用拳头打了何某某脸部颈部,用脚踢了何某某身体多脚,导致何某某身体多部位受伤。后经六盘水红山法医司法鉴定所六红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143号鉴定意见书认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七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七十以与他人有过往纠纷为由,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何某某外伤性脾破裂经脾切除手术治疗、左肾包膜下血肿、腹膜血肿、额部挫裂伤等经鉴定,何某某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七十具有如下量刑情节:

1、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系有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飞亚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罗七十现被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随案移送钢管、撬胎棍各一根。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起诉书、量刑建议书各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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