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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二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缪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5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镇**村**号,现住址:武汉市江岸区**村**号**楼**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4日批准逮捕,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9时许,在被告人缪某与其女友宋某某共同居住的武汉市江岸区**村**号**楼私房内,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民警将方某某陈某某宋某某缪某等吸毒人员抓获。在缪某居住的房间内查获其购买并藏匿于家中的毒品若干。其中,在柜子上的“胖大海”铁盒内查获5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红色片剂毒品疑似物;在“黄鹤楼”烟盒内分别查获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1袋红色片剂毒品疑似物、1袋白色晶体颗粒毒品疑似物;在纸包装的盒子内分别查获1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片剂毒品疑似物、3袋白色晶体颗粒毒品疑似物,上述毒品疑似物共重23.42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尿液检验结果告知笔录、吸毒人员查获登记表、吸毒嫌疑人尿液采集监管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缪某乙宋某某方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缪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其系累犯,且具有自愿认罪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凌

检察官助理:甘雪懿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缪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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