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二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缪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5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镇**村**号,现住址:武汉市江岸区**村**号**楼**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4日批准逮捕,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9时许,在被告人缪某与其女友宋某某共同居住的武汉市江岸区**村**号**楼私房内,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民警将方某某、陈某某、宋某某、缪某等吸毒人员抓获。在缪某居住的房间内查获其购买并藏匿于家中的毒品若干。其中,在柜子上的“胖大海”铁盒内查获5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红色片剂毒品疑似物;在“黄鹤楼”烟盒内分别查获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1袋红色片剂毒品疑似物、1袋白色晶体颗粒毒品疑似物;在纸包装的盒子内分别查获1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片剂毒品疑似物、3袋白色晶体颗粒毒品疑似物,上述毒品疑似物共重23.42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尿液检验结果告知笔录、吸毒人员查获登记表、吸毒嫌疑人尿液采集监管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缪某乙、宋某某、方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缪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其系累犯,且具有自愿认罪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凌
检察官助理:甘雪懿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缪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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