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二部刑诉〔2019〕2号
缪某某,别名缪子骞,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8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区**路**号。缪某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服刑于丁山监狱。因发现缪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未判决,于2019年6月11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同意,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解回,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刘健坤,别名刘威,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镇**村**组。刘健坤曾因阻碍执行公务,于2018年4月1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服刑于丁山监狱。因发现刘健坤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未判决,于2019年6月11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同意,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解回,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缪某某、刘健坤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至2018年12月8日间,被告人韦某某、周某某、缪某某(上述人员均已起诉)先后为大老总,结伙在浙江省嘉兴市、江苏省常州市、南通市等地,组织、领导以推销“**有限公司”产品(实际无产品)为幌子,以谈男女朋友、介绍工作等名义,引诱、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李某甲、蓝某某、范某某(上述人员均已起诉)为小老总,被告人陈某某、李某乙、陆某某、吴某某、李某丙、洪某某、李某丁、闫某某、杨某某(上述人员均已起诉)、缪某某、刘健坤为大、小主任,在任职期间协助大老总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传销组织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每份份额人民币3900元,无具体商品,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购买的份额作为计酬依据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根据发展的人员及购买的份额确定不同的层级,实施“五级三晋升制”,“五级”由下往上分别为:业务助理(1-2份)、业务代表(3-9份)、业务主任(10-64份)、业务经理(65-392份)、业务铜狮(393份以上)。“三晋升”分别为助理升到主任,主任升到经理,经理升到铜狮。传销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对传销参加者实行家庭式集中居住管理模式。大老总负责整个传销组织的策划、管理、协调、宣传、培训。大老总下面设有小老总、大主任、小主任。每个传销窝点由小主任负责对窝点传销人员进行管理、宣传、培训、协调等各项工作。管家负责保管寝室的钥匙,对传销人员的随身物品收走集中保管。大主任负责管理几个小主任,向大老总请示汇报传销活动事项,并向小主任传达大老总的工作要求,将收取的传销资金交给大老总。小老总负责传销组织的宣传、培训。传销组织设定了诸多传销术语,如提激情(不停的给新人规划未来,让他们对传销组织有信心)、负面(警察来查)、坐寝(大小主任去其他寝室给新人聊天洗脑)、压阵(大小主任去其他寝室对比较难搞定的新人谈话,让对方安心留在传销组织)等。
缪某某于2013年左右加入假冒“**”传销组织,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担任小主任职务,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12日期间担任大主任职务,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作用。
刘健坤于2014年6月加入假冒“**”传销组织,2017年4月至2018 年1月期间担任小主任职务,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担任大主任职务,2018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间担任小主任职务,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作用。
缪某某、刘健坤担任该传销组织大主任、小主任职务期间,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钉钉群聊天记录截屏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缪某某、刘健坤及同案犯韦某某等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缪某某、刘健坤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缪某某、刘健坤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缪某某、刘健坤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缪某某、刘健坤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荣
检察官助理:张勇
2019年10月16日
附:
1.缪某某、刘健坤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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