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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775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32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缪某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民众对口罩及额温枪迫切需求的心理,通过在微信发布虚假的口罩销售信息,骗取吴某某人民币(下同)24650元、骗取张某某及其客户128000元、骗取刘某某100000元、骗取孙某某2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被害人吴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缪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缪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  雷

检察官助理  效博妍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缴获的iPhone11手机1部,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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