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缪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2016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10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6时54分许,被告人缪某到宜宾市翠屏区林家巷滨和网吧内,趁被害人杨某某睡着之机,将杨某某放在旁边电脑桌上的价值1119.00元的一部翡翠色小米红米noto8pro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缪某将手机销赃得400元挥霍。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缪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缪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法院
检察官:周敏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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