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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永久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缪永久,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镇**村**场**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9日被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6日被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盗窃罪,被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4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永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缪永久窜至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湖溪大道**店门口,发现该店内无人,一挂包放在楼梯间凳子上,遂进入店内打开该挂包,将被害人彭某某放置在包内的现金3000元人民币盗走,并逃离现场。当天下午16时许,公安民警在惠城区水口街道湖溪大道**卫生站门外将缪永久抓获归案,并在其身上缴获盗窃得来的3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物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前科材料;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永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永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永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缪永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彬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缪永久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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