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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诈骗案)(公开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缪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3623261989********,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家住上饶市弋阳县**乡**村**组**号,现住厦门市湖里区**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0月至2010年3月,台湾人陈某某(另案处理)在厦门市多处小区设立多个诈骗窝点,安装专门与中国台湾地区通话的网络电话,实现在大陆地区生成中国台湾地区电话号码,并组建“行政组”、“秘书组”、“控台组”等组别。其中,在位于厦门市湖里区**路**大厦**楼**楼**楼的三个套房内设置诈骗窝点,聘请被告人马益民(已判决)担任经理,专门招募年轻女子充当“秘书”,利用虚拟电话号码随机拨打台湾地区电话号码,以聊天谈感情的方式诈骗台湾籍男子。“秘书”以酒店的小姐等虚假身份与台湾籍男子聊天谈感情发展男女朋友关系,骗取对方的信任后,秘书以自己业绩不够需客人到酒店消费冲业绩等等理由,要求对方到指定酒店消费。如对方要求见面,秘书就会将对方的要求下单给现场管理的行政人员,由现场行政管理人员联系控台组(专门与台湾联系的人员),再由控台组与台湾的现场组联系。由台湾的现场组安排台湾本地经过培训的公关小姐到现场以秘书的身份去和客人见面,并根据客人的需求,或者陪客人开房发生关系,或者培客人吃饭等,加深与客人的感情,从而为进一步诈骗台湾籍男子做准备。诈骗得手后,秘书、行政人员、控台、台湾现场组、公关小姐等人按抽成比例进行分赃。

被告人缪某于2009年4月至2009年5月期间,以“洋子”为艺名,在厦门市湖里区吕岭路长安大厦19楼一个办公室内参与实施诈骗,期间,其在该办公室内任秘书,马某某任经理。其诈骗事实如下:

(1)2011年4月份,被告人缪某诈骗到1万新台币,非法获利990元;

(2)2011年5月份,被告人缪某诈骗到1万新台币,非法获利1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缪某参与诈骗数额台币2万,按100新台币兑换20.36元人民币计算,折合诈骗到人民币4072元,从中非法获利1990元人民币。

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缪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建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漳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台币与人民币汇率的价码表、情况说明,中行台币汇率答复,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人员电子档案,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银行交易明细。2.被告人缪某供述与辩解。3.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配合中国台湾地区诈骗团伙,参与通过网络电话针对中国台湾地区不特定男性实施的诈骗活动,被告人缪某参与诈骗数额人民币40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小映

检察官助理:王琼云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缪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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