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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甲盗窃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缪某甲(曾用名缪某乙),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嘉善县**镇**村**号。2020年10月13日因盗窃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10月5日中午,被告人缪某甲至嘉善县**街道**路**号**店内,窃得黑底黄花真丝衬衫1件和黑色真丝长裤1条,共计价值人民币287元。

   2. 2020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缪某甲至嘉善县**街道**城二楼**女装店内,窃得咖啡色女款毛衣1件和黑色女款衬衣1件,共计价值人民币528元。

   3. 2020年10月11日下午,被告人缪某甲至嘉善县**街道**城二楼**女装店内,窃得黄色长袖女式衬衫1件和白色开衫毛衣1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256元。

另查明,案发后上述女装店的损失已追回;被告人缪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韩某某、江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甲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缪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缪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莉莉

检察官助理:曹晓岚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缪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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