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1〕291号
被告人缪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3********,汉族,初中肄业,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同年10月14日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情况:任益民,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缪某甲担任境外赌博网站“诚信在线”(前期名称为“蓝盾”、“阳光在线”)的代理并接受他人赌博投注,其中,接受戴某甲(另案处理)赌博投注4万元,方某甲赌资18.1万元,吴某某赌资6万元,陈某甲赌资16.2万元,何某甲赌资2.82万元,王某某赌资有0.8万元,林某甲赌资3.16万元,陈某乙赌资10余万元,陈某丙赌资32.28万元,李某甲赌资50余万元,朱某某赌资1万余元,接受他人赌博投注赌资累计14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交易记录手机截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统计表、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情况说明、拘留证、传唤证等法律文书、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缪某乙、吴某某、陈某甲、陶某某、方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李某甲、王某某、何某甲、叶某甲、陈某丁、陈某戊、卢济送、陈某己、戴某乙、郭某甲、林某乙、李某乙、陈某庚、柯某某、金某某、陈某辛、何某乙、丁某某、陈某壬、管某甲、管某乙、陈某癸、陈某子、陈某丑、陈某寅、李某丙、陈某卯、罗某某、陈某辰、陈某巳、徐某某、陈某午、叶某乙、林某丙、林某丁、陈某未、陈某申、林某戊、方某乙、罗某乙、傅某某、葛某某、方某丙、祁某某、黄某某、林某己、郭某乙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戴某甲、叶某丙、陈某酉的供述与辩解;
4.人身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远程讯问视频、手机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银行电子账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赌博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星安
检察官助理:张雨听
2021年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三门看守所。
2.涉案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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