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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甲容留卖淫案)_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缪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村**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龙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5日,被告人缪某甲在龙港市**村**路**号二楼后间容留卖淫女冉某某卖淫二次。

2.2020年9月8日,被告人缪某甲在龙港市**村**路**号二楼容留卖淫女郑某甲卖淫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冉某某、郑某乙、易某某、郑某甲、吴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缪某甲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葵

检察官助理:李静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缪某甲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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