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缪某甲,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缪某甲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缪某甲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缪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缪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缪某甲于2020年9月2日13时30分许,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正常年检的苏FA****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如东县岔河镇岔坝线一公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被告人缪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7.3mg/100mL血液,已达醉酒界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缪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依法调取的被告人缪某甲的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缪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缪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洋洋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缪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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