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缪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91961********,汉族,高中文化,丹阳市**镇**家纺员工,住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镇**村**村**号。被告人缪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缪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超过检验有效期限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其家中出发,沿丹阳市皇塘镇常溧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该道路合发集团门口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苏LQ****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缪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缪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告人缪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缪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磊
附:
1.被告人缪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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