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住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五秦村**家岸**号。被告人缪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2月6日被原无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曾因赌博,于2013年1月2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6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缪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缪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住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五秦村**家岸**号。被告人缪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2月16日被原无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2月24日被原锡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18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8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减刑于2011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缪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缪某某、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缪某某、缪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缪某某、缪某某及值班律师施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缪某某、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缪某某、缪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设备有限公司车间,采用行车吊装的手法,窃得45号圆钢二根,物品价值人民币2162元。案破后,赃物已依法追缴并发还给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沈某某的陈述;
3.被害单位梅洪的陈述;
4.被告人缪某某、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文江、缪文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缪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栋
2020年8月3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缪某某现在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五秦村**家岸**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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