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缪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长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缪某甲为整修自家房屋,在长沙县**镇**村以100元的价格判买了一株香樟树。后被告人缪某甲在未经林业部门许可、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了该株香樟树,将伐倒树木转运回家用于修缮房屋使用。经湖南省森林植物园专家鉴定,被砍伐树木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野生香樟。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缪某甲向长沙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林权证复印件、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江某某、欧某某、余某某、缪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甲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缪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妮妮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缪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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