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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非法经营罪)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缪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6********,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巷**号。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缪某某在本市从事“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接受下家“六合彩”投注共计128万元并上报至杨某某(已起诉)等人处,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万元。其中,接受梅某某投注60万元,朱某某60万元、周某某2万元、何某某2万元、李某某2万元、陈某某2万元投注。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缪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已退赃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情况、银行明细、情况说明;

2.证人梅某某、朱某某、周某某、何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归案经过;

3.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未经国家批准,非法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辉

2020年78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退赃凭证1份。

3.公安卷宗4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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