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住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缪某某使用头灯、捕捉杆等工具,采用头灯照着青蛙,使用捕捉网捕捉的方法,在贡井区**镇**村**组村道边的农田内捕捉野生动物青蛙,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挡获,查获青蛙18只。经四川省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18只青蛙为沼蛙,属于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020年7月6日,侦查机关将涉案18只野生沼蛙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说明、户籍证明、关于禁猎期和禁猎工具方法的法律规定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对涉案青蛙的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捕捉野生沼蛙18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缪某某单处罚金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晓明
检察官助理:蒲宇果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1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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