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街**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区**栋**单元**室。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缪某某于2019年9月13日,将毒品藏匿于本市武昌区**小区**栋**单元**室其住处。当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查获被告人缪某某,当场从主卧室内查获塑料瓶装片剂毒品1瓶、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毒品2袋;客卧室内查获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毒品2袋。经鉴定、称量,上述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净重38.03克;氯胺酮,净重0.87克。被告人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提供的抓获、破案经过及报警记录;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3.搜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提取、扣押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4.证人段某某、罗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秋珠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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