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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如东县********号。被告人缪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缪某某于2018年分别向钱某某、曹某某购买气枪各一支,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缪某某于2018年5月2日,在钱某某家中向其以1000元购买“牛头702”气枪一支。

2.被告人缪某某于2018年下半年一天,在如东县掘港镇优美佳家具城停车场,以6800元向曹某某购买“中握”气枪一支。

经鉴定上述枪支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分别为5.03J/cm2、127.49J/cm2,对人体有致伤力。

被告人缪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扣押的枪支;

2.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缪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钱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缪某某依法所作供述和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非法买卖气枪2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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