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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6261978********,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现住滦平县**镇**村**号,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缪某某以“苗某某”的身份,并编造北京**区法院副院长的身份,以帮助牟某甲要打工欠薪,需要请客送礼、需要诉讼费、执行费等为由多次诈骗牟某甲7400元。并以苗某某的名义在北京**村一工地领走韩某某、董某某工资8100元。案发后,被告人缪某某赔偿三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回执单、中国移动通信手机充值单、欠条一张、收条复印件一张、协议一份、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一份、谅解书三份、缪某某个人基本信息查询单;2.证人证言:证人牟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牟某甲、韩某某、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牟某甲、韩某某、董某某、牟某乙、王某某波分别对缪某某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照片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缪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欣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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